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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标准 准入门槛放宽

2020-04-08 13:34来源:新交通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信部4月7日发布了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通知。通知内容主要是通过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删除部分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调整了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具体来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通知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将“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这一条对不少新能源车企来说尤为重要,按照此前的规定(工信部39号令)要求,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相关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不能保持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一旦生产资质被撤销,企业将无法申报产品。重新调整后,为不少新能源车企提供了缓冲期。
  另外,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事实上,3月30日,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解决汽车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工信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委,研究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政策建议,督促各地区加快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措施。另外,工信部还会对新能源汽车以及相关政策,会协调相关部门做出调整,进一步推动汽车产业发展。另外,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发布了新能源汽车消费相关政策。为促进汽车消费,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
责任编辑:新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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