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台政策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2020-03-27 09:45来源:新交通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起草了《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目前正在公示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鼓励在半封闭独立功能区(即大学校园、港口、物流园、工业园、公共绿化公园、景区等具有明显围蔽特征的场地)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包括利用无人驾驶汽车开展载人、城市环卫作业和载货及其它特种作业三种应用示范。
《指导意见》明确,开展载人应用示范的车辆道路测试里程累计应不低于每车1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应包含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识别及响应、交通信号灯识别及响应、交叉路口通行、环形路口通行。应用示范主体可通过互联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采用实名制招募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不得利用应用示范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指导意见》明确,申请开展无人驾驶汽车载人载货应用示范的主体、车辆、驾驶人及安全员应满足安全要求,在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基础上,统一安装车载终端,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经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研究同意,获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应用示范资格,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项目开展应用示范工作。
政策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文件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和《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深交规〔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针对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细分领域的发展现状,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研发创新及落地,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在细分场景的应用示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实施意见》进行补充及延伸,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坚持重点突破、创新引领,加快促进先进科学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高质量打造智能网联汽车可持续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着力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工作,更好地满足交通强国建设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紧扣技术发展趋势,抓住《深圳建设交通强国城市范例行动方案(2019-2035年)》实施时机,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研发与创新,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道路测试工作。
坚持安全底线。以安全保障为基本要求,强化安全管理和防护,在可控的场景循序渐进地开展应用示范工作,建立完善的筛选条件和管理规定,确保参与企业自动驾驶能力可靠,管理工作周密严谨。
坚持先行先试。积极稳慎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勇于破除困难,努力形成智能网联汽车细分领域先行应用示范经验,引领全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技术创新与安全保障,统筹全市各区协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工作,做好产业支持的同时建立科学的发展规范,引导智能网联汽车技术高质量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顺应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态势,采用定点定线的形式在细分领域先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在推动技术持续验证和积累优化的基础上,由点及面逐步开放更多更复杂道路环境,开展多场景多模式示范应用,逐步实现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落地及商业化运营。
二、示范场景
(一)载人应用示范
载人应用示范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在指定的开放道路开展非营利性的载人测试示范活动。
(二)城市环卫作业应用示范
城市环卫作业应用示范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在指定的开放道路开展非营利性的城市道路无人清扫和无人洒水作业测试示范活动。
(三)载货及其它特种作业应用示范
载货及其它特种作业应用示范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在指定的开放道路开展非营利性的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除外)和其它特种作业测试示范活动。
三、示范条件
(一)申请开展载人应用示范、城市环卫作业应用示范、载货及其它特种作业应用示范的主体、车辆、驾驶人及安全员等首先应满足《实施意见》中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及测试安全员的要求。在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基础上,还需满足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统一安装车载终端,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经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研究同意,获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应用示范资格,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项目开展应用示范工作。
(二)开展载人应用示范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应用示范车辆在申请开展应用示范所在区域道路测试里程累计应不低于每车1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并提交相关证明;
2、申请应用示范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应包含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识别及响应、交通信号灯识别及响应、交叉路口通行、环形路口通行,并获得合格证明;
3、应用示范主体可通过互联网、媒体、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采用实名制招募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在向志愿者充分告知安全风险的前提下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且应保证志愿者具备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
4、应用示范主体不得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报酬,不得利用应用示范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三)开展城市环卫作业应用示范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应用示范车辆应在认可的封闭测试场进行城市环卫作业能力检测,并提供合格证明;
2、夜间作业应做好充分的警示标志标识设置工作,提醒周边车辆、行人注意;
3、应用示范过程中应遵循相关作业规范。
(四)开展载货及其它特种作业应用示范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应用示范车辆应在认可的封闭测试场进行货物运输及特种作业能力检测,并提供合格证明;
2、应用示范过程中应遵循载货及特种作业的相关管理要求。
四、事故和违法处理
(一)应用示范车辆在应用示范过程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注明条款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用示范车辆在进行应用示范过程中发生失控、交通事故等异常情况时,应用示范主体或应用示范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联席工作小组暂停相关应用示范主体的应用示范资格,经研究评估后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恢复或终止相关应用示范资格。
五、机制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高度重视应用示范工作,积极完成相关职责任务,确保应用示范申请科学公正、应用示范管理精准全面,建立支撑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落地,助力深圳创新发展。
(一)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和协调应用示范相关工作,应充分体现深圳创新开放性、包容性,对应用示范主体提出有应用示范需求的其他道路,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尽快纳入开放道路目录。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平台建设工作。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突破,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建设,加强关键技术研究和相关标准研制。
(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审核测试驾驶人、测试安全员资格,认定和处理应用示范过程发生的相关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
(五)各区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应用示范,并规范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发展。
六、附则
(一)在满足现有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条件下,鼓励半封闭独立功能区(即大学校园、港口、物流园、工业园、公共绿化公园、景区等具有明显围蔽特征的场地)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应用示范主体根据独立功能区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要求向其提出申请,经营管理单位审核及管理工作可参考本指导意见。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意见的最终解释。
责任编辑:新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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